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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712号原告赵某某,女,196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景禹,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某某,男,195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罗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