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执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赵文杰与陈长伟、马玲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杰,陈长伟,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1612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杰,男。委托代理人:孙晓松,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长伟,男。被执行人:马玲,女。系被告陈长伟之妻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长伟、马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长伟、马玲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赵文杰履行支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赵文杰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24445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3665元,财产保全费2250元,申请执行费6330元,但被执行人陈长伟、马玲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长伟所有的上海大众PASSAT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皖L×××××号),现存放在其住处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迎宾社区胡家安置小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陈长伟停放在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迎宾社区安置小区其所有的上海大众PASSAT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皖L×××××号)扣至本院院内,扣押期限为二年;二、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陈长伟不得实施变卖、转让、赠与等其他转移被扣押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或者不得在被扣押财产上设定抵押、质押、留置等其他财产权利负担,不得实施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杨 浩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