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于秀芝与青岛宝卡丝针织厂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芝,青岛宝卡丝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于秀芝。被执行人青岛宝卡丝针织厂。法定代表人赵啓来。申请执行人于秀芝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卡丝针织厂养老补助金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8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秀芝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申请执行人于秀芝依据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81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尚未执行完结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郑 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