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付×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792号原告付×,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被告崔×,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