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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付×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792号原告付×,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被告崔×,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