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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5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国彬、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冠华英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国彬,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冠华英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赵国彬,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覃院,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法定代表人王宝山,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志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冠华英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53号。法定代表人齐宝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延志文,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上诉人赵国彬、上诉人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冠华英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7308号���事判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国彬、上诉人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国彬与上诉人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赵国彬、上诉人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国彬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国彬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    淼代理审判员 龚  勇  超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杨���艳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