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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康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XX,女,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群、杜青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21时20分,被告人唐XX无证酒后驾驶未注册宗申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同区东干线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李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唐XX、李XX均受伤,两车辆受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XX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唐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21时20分,被告人唐XX酒后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同区东干线时,与李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唐XX、李XX均受伤,两车辆受损。唐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唐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9.8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程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唐XX当庭供述及控辩双方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破案经过、到案说明,证实2014年9月15日21时许,唐XX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大同区东干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同方向行驶的李XX电动三轮车相撞,唐XX、李XX受伤,两车辆受损。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大庆市第六医院找到唐XX和李XX,唐XX对其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事实供认不讳。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扣留机动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公安机关扣押肇事车辆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证实在此起事故中,唐XX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李XX承担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大庆市第六医院提取唐XX、李XX血样进行检验。唐XX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88mg/100ml,李XX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唐XX驾驶的无牌照宗申两轮摩托车安全性能合格,李XX驾驶的无牌照澳柯玛三轮摩托车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李XX所受损伤评定为拾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五个月,护理时限为伤后二个月。2015年1月9日被告人唐XX与被害人李XX达成交通事故协议书,唐XX赔付李XX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4、户籍证明、公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唐XX主体身份,唐XX、李XX均无驾驶资格。5、证人李XX2014年9月18日证言,证实2014年9月15日21时许,李XX驾驶电动三轮车欲到大庆市第三十五中学接孩子,当沿东干路右侧由南向北行驶时,唐XX驾驶摩托车从后面撞上李XX的三轮车,唐XX、李XX均受伤。6、被告人唐XX2014年9月18日、2014年9月30日、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24日供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19时许,唐XX在大同区某饭店吃饭,席间饮酒。酒后驾驶摩托车,准备返回大同镇民生村民生屯,当行驶至东干线时,撞到前方李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唐XX、李XX均受伤。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唐XX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唐XX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唐XX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在对唐XX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保护公共安全,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 浩审 判 员  姜红伟人民陪审员  张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林伟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