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彭定川与陈能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定川,陈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彭定川,男,生于1977年9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陈能武,男,生于1971年1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12号彭定川与陈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被执行人陈能武在每年农历腊月25日前至少给付申请执行人彭定川150**元至还清未止”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刘阳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