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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彭定川与陈能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定川,陈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彭定川,男,生于1977年9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陈能武,男,生于1971年1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12号彭定川与陈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被执行人陈能武在每年农历腊月25日前至少给付申请执行人彭定川150**元至还清未止”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刘阳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