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付中池与刘振民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付中池,刘振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0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中池,又名付中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振民,又名刘留。申请人付中池与被申请人刘振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汴民终字第1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付中池诉称,付中池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刘振民侵占付中池的一亩可耕地应当返还。二审法院认定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是错误的。一审、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刘振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付中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海茹(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