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科宜与西新社区久组承包地征��补偿费用分配 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科宜,商洛市商州区陈塬街道办事处西新社区九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李科宜,女。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陈塬街道办事处西新社区九组。负责人刘传兴,组长。李科宜与西新社区九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科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西新社区九组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西新��区九组的征地款存放在陈塬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管理的账户,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西新社区九组在商洛市商州区陈塬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村级财务专户的存款14710元,支付李科宜执行款1471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苏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