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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任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462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白艳明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任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朱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崔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