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范卓兴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卓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504号罪犯范卓兴,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中一法刑二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卓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范卓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范卓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卓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表扬;共缴交罚金一千三百元,并提供了怀集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卓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卓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