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邢保才与赵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保才,赵迎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011号原告邢保才。委托代理人张蕴,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赵迎雪。原告邢保才诉被告赵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蕴、被告赵迎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很好的朋友。2013年11月12日,被告找到原告,被告称现在女儿出国需要用钱,原告出于朋友关系,借给被告现金2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一个月内返还欠款。由于,原告现在急需用钱,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还借款,被告均称没钱让缓一缓。时至今日,被告迟迟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被告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无异议,现无法偿还。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邢保才现金贰万元整,一个月按期归还赵迎雪”。以上款项,被告至今未还,酿成诉讼。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被告于2013年11月12日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迎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保才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迎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延峰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