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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刘某丙。被执行人刘某丁。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关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