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刘某丙。被执行人刘某丁。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关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