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91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肖某某,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剑英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