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6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雷文海,谷城县公路管理局职工。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石花镇大峪桥社区162号。法定代表人李信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宇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诉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文海,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宇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12年至2014年,原告向被告销售水泥,被告除支付了部分货款外,下欠原告水泥款共计375000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20万元的欠条。同年11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175000元的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未予给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水泥款37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所欠原告水泥款375000元属实。由于目前被告经济困难并已停产,现无法支付欠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原告赵某与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建立长期的水泥销售业务关系。原告赵某先后向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累计销售水泥近2900吨,单价355元/吨、370元/吨不等。截止2014年1月28日,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赵某水泥款20万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信康向原告赵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水泥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注:2012年至2014年元月28日止。2014年元月28日。李信康”,同时加盖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的印章。后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另欠原告赵某水泥款175000元。2014年11月12日,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信康又向原告赵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水泥款壹拾柒万伍仠元整(175000.00)。注: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9月。2014年11月12日。李信康”,同时加盖了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的印章。以上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累计共欠原告赵某水泥款合计375000元。原告赵某多次找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索要水泥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赵某与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长期的买卖关系。双方的履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依约已经向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供应了相应的水泥,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对原告赵某供应的水泥价款进行了确认,且分别出具欠款条据。虽然双方对价款的具体给付时间没有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在向原告赵某出具欠条同时支付下欠水泥款。故原告赵某要求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款37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赵某水泥款3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5元,由被告谷城新中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赵某已预交6925元,待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赵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25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孟庆平审判员黄书银人民陪审员周玉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