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傅彦才与卢志鑫、南靖县顺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彦才,卢志鑫,南靖县顺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886-1号原告傅彦才,男。委托代理人傅江元(系原告朋友),男,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卢志鑫,男。被告南靖县顺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金山镇河墘村吴坑18号。法定代表人吴艺君,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代表人杨艺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达,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彦才与被告卢志鑫、南靖县顺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彦才于2015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彦才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宇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林诗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