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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玉臻与毕於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臻,毕於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臻。被执行人毕於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臻与被执行人毕於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该案。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蔡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