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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郭浩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郭浩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6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罗天,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宇丽,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谦,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浩堃,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郭浩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负担。审判员 肖 汉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周家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