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与徐勇敢、徐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徐勇敢,徐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0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人民东路东首北侧。负责人刘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明,该支行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银军,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徐勇敢,居民。被告徐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诉被告徐勇敢、徐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守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马艳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