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0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邓运军诉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运军,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712-1号申请执行人邓运军,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桔洲中村9号。法定代表人曹征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邓运军与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5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邓运军支付租金、维修费、洗油费、装车费、赔偿费共计450000元及违约金43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677.5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5日),负担案件受理费4126.5,本案申请执行费725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50745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戴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