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华能和迅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华能和迅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庚清,胡治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26-1号申请人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汉口花园淡莲轩20栋8号、9号。法定代表人陈江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兴中(一般代理),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浩(一般代理),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华能和迅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49号18栋2楼。法定代表人陈庚清,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城关镇章林村。法定代表人梅荣,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庚清,被申请人胡治秀,申请人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能和迅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庚清、胡治秀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对此,本院作出(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2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99号A栋1层13室、1层16室、2层13室房屋予以查封。现申请人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部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99号A栋1层13室、1层16室、2层13室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