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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夏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夏邑县业庙供销社与菅典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邑县业庙供销社,菅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夏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夏邑县业庙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班伟,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菅典华。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夏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菅典华在银行存款446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张长海执行员  司贤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田春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