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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唐某某,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外北乡。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撒者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甘晓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彭继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