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三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郝祥杰与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祥杰,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240号原告:郝祥杰,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长安西路***号。原告郝祥杰与被告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祥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祥杰诉称:2013年8月31日我由被告处购买橄榄745型暖气片1500片,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交付被告货款48500元,被告为我出具了调拨单,但在货物交付时被告未能将货物交付于我,我多次要求被告交付橄榄745型暖气片1500片,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支付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橄榄745型暖气片1500片,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原告由被告处购买橄榄745型暖气片1500片,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交付被告货款48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调拨单,但在货物交付时被告未能将货物交付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橄榄745型暖气片1500片,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交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交付橄榄745型暖气片1500片,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原告郝祥杰在庭审中自愿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调拨单一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暖气片,被告再为原告开出调拨单后,理应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原告,拖欠不付,与法不和,与理不通,原告积极催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郝祥杰745型暖气片1500片。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被告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玉山审 判 员 邢新同人民陪审员 齐会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秋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