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成都普罗旺斯之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普罗旺斯之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普罗旺斯之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法定代表人:乐宇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岩锡,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普罗旺斯之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罗旺斯公司)持德阳仲裁委员会(2014)德仲字第40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国际公司)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部国际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且已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54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德阳仲裁委员会(2014)德仲字第40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鹏代理审判员 邵敏代理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