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天桥镇。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天桥镇。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李某某以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视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胜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刘剑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