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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韩朝芳与任大林、任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朝芳,任大林,任小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89号原告:韩朝芳,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杜施雷,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大林,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安新,男,住安徽省阜南县。系被告任大林表叔。被告:任小林,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东莞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3号糖酒大厦前一楼,组织机构代码98195180-6。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伟,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朝芳与被告任大林、任小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