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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张巧玲与四川财富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玲,四川财富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张巧玲,女,汉族,1955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唐毅,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财富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肖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玲诉被告四川财富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巧玲于2015年5月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巧玲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巧玲撤回对被告四川财富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巧玲负担(此款原告张巧玲已预交)。审 判 长  曾 洁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