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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张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张志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9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万安培,行长。委托代理人:蒋锐,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劲,该行职员。被告:张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张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輢产进行保全,并以原告平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卸武汉分行皅资信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志祥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百姓之春20栋2单元6层4号房屋予以查封(所有权证号:硚2014007940),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光辉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一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