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杨某甲,男,身份证号码×××5310,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委托代理人程金玉,女,××年××月××日出生,遂溪县法律援助处志愿者,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杨某乙,女,身份证号码×××5383,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都是同一条村人,且是初中同学,原、被告可谓是青梅竹马,被告高中毕业后,原告与被告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杨某丙,××××年××月××日补办了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二女儿杨某丁,××××年××月××日生育三女儿杨某戊,××××年××月××日生育四女儿杨某己。原告进行了男扎手术,现四个女儿已长大成人,不需要抚养了。婚后,原告与被告都在农村务农,后因收入少孩子多,生活困难,原、被告到深圳务工,有了一定积蓄后回到遂溪县城经商,一家人日子过得和睦,2001年原告得了“鼻咽癌”,因此原告身体状况变差,被告经常埋怨说“守活寡”,原、被告夫妻感情开始变化,被告对原告态度冷漠和不履行夫妻义务。2010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原告与被告开始夫妻分居生活,期间,原告多次询问被告夫妻能否有和好的可能,被告每次都拒绝原告,从此,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一直分居生活,从2010年农历8月至今已分居将近四年。被告嫌弃原告身体有病,导致了夫妻的感情破裂,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银行贷款18万元,10万元由女婿李海明和被告共同偿还,8万元由女儿杨某丙偿还;4、1987年文相村二队分给原告家庭7人的12米长宅基地,坐北向南,每人1.714米,即北边1.714米×4.5分=7.714米归原告所有,南边1.714米×2.5分=4.285米归被告所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杨某甲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一份;2、杨某乙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3、结婚证一份;4、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各一份;5、湛江市结扎证明书一份;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一份;7、协议书一份。被告杨某乙既不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是同村人且是初中同学,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杨某丙、××××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二女儿杨某丁,××××年××月××日生育三女儿杨某戊,××××年××月××日生育四女儿杨某己,而杨某戊的户籍信息的出生日期误登记为“××××年××月××日”。现原告与被告一直在同一幢楼房内居住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嫌弃其患病后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原告身体状况不好,导致夫妻生活不和谐和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杨某甲要求与被告杨某乙离婚,诉称被告嫌弃原告患病后因身体欠佳导致夫妻生活不和谐,且双方分居近四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是初中同学,感情基础好,结婚二十多年并共同生育四名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没有大的矛盾,并且一直共同居住在同一幢楼,并非原告所主张的已分居生活,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和好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华连审 判 员 王 芬人民陪审员 殷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