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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一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歙县超诚木业有限公司与钱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歙县超诚木业有限公司,钱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483号原告:歙县超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孝煌。被告:钱卫,男,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歙县超诚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歙县超诚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钱卫价值4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钱卫的银行存款、应有债权4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歙县超诚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钱卫价值4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钱卫的银行存款、应有债权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建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吴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