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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朱里与葛小、李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朱里,葛小三,李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李朱里。委托代理人王科生,法律工作者。被告葛小三(又名葛三)。被告李军荣。原告李朱里与被告葛小三、李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朱里的委托代理人王科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小三、李军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朱里诉称:2009年4月5日被告借原告2万元人民币,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分,借款后被告既不付息又没还本。因被告李军荣系被告葛三妻子,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被告葛小三、李军荣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5日,被告葛小三向原告李朱里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葛小三并向原告李朱里出具借条一份为证,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李朱里现金贰万元正¥(20000正)借款人:葛三2009.4.5”。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因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葛小三又名葛三,其于1999年7月13日与被告李军荣登记结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庭审中,原告方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分,但未能举证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方提供的借条一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及东海县温泉镇尹湾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葛小三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被告葛小三在原告催要后应及时还款,拖欠不还是错误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庭审中,原告方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分,因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被告李军荣应当与被告葛小三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被告葛小三、李军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小三和李军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朱里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葛小三和李军荣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