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杜雪强与董博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杜雪强。委托代理人:贾连合。被告:董博臣(曾用名董伯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雪强诉被告董博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雪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雪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杜雪强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