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富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富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994号原告沈阳市富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鸭绿江巷29号。法定代表人任亚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强,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人理人王锋,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大东区珠林路28-1号342号。被告王颖,1967年5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鸭绿巷29号7#131。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富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芃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