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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威与被告杜宗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威,杜宗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刘振威,男,汉族。被告杜宗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威诉被告杜宗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屈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