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威与被告杜宗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威,杜宗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刘振威,男,汉族。被告杜宗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威诉被告杜宗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屈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