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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二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宝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出售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二初字第00081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街道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5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5月5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辩护人汪海燕,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海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汪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完成社区引进税源任务为名,通过他人为屠某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15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10481818.4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156683元。经鉴定,上述15份建筑业统一发票均系假发票。2011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至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15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10481818.4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在事后已补开了发票,未造成国家税收实质损失,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7年6、7月,被告人王某任某街道社区党支部书记,为完成社区引进税源任务,其多次至宜兴市或江宁区与屠某商量,为屠某挂靠的江苏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承建的南京某学院建筑工程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2007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他人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15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10481818.4元,后出售给屠某。期间,屠某将上述15份建筑业统一发票交给南京某学院用于结算工程款。后经鉴定,上述15份建筑业统一发票系假发票。2011年3月至同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至当地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15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10481818.4元,并交给了南京某学院。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屠某、郑某、刘某、蒋某、杨某、汤某、刘某、程某、邓某甲、郑某、毛某、李某、邓某乙、钟某、徐某、傅长顺某、夏某甲、夏某乙、陶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宜兴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建筑业统一发票,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发票鉴定报告书,南京市某街道办事处、工作委员会文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经营分公司合同、项目经理与公司间责任义务的协议及银行存、取款凭条、账户明细结账单等书证,侦查人员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材料等证据证实,并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建筑业统一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10481818.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事后至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挽回了国家的税款损失,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许卫琴审 判 员  储晨洁人民陪审员  唐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倪 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