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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美秀诉被告佳木斯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美秀,佳木斯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638号原告于美秀,女。被告佳木斯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贵德,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林,男。委托代理人杨磊,男。本院受理原告于美秀诉被告佳木斯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佳木斯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应将案件移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属不动产买卖纠纷案件,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专属管辖。涉案的不动产在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佳木斯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连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