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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诏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锡光与许锦辉、吴丽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锡光,许锦辉,吴丽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诏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许锡光,男,住诏安县。委托代理人胡海波,福建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锦辉,男,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沈锦生,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丽帆,男,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许锡光诉被告许锦辉、吴丽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锡光的委托代理人胡海波,被告许锦辉的委托代理人沈锦生以及被告吴丽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锡光诉称,吴丽帆以其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12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由被告许锦辉提供保证。两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被告吴丽帆借款后,仅付还利息至2013年10月18日,其余利息及全部本金均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现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许锦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按月利率3%为标准从2013年10月19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原告在本案庭审中提供借条一张以证明其主张。被告许锦辉辩称,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无异议,但其已申请追加吴丽帆为共同被告。本案款项的借款人是吴丽帆,应由吴丽帆负责偿还。同时被告许锦辉愿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被告吴丽帆辩称,本案借款属实。但由于被告许锦辉与其之前另有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款项应由被告许锦辉负责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9日,被告吴丽帆向原告许锡光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从借款之日计至还款之日止。由被告许锦辉为借款提供保证。2014年12月5日,原告具状诉至本院。此外,根据被告许锦辉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告吴丽帆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许锦辉、吴丽帆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以及被告吴丽帆向原告许锡光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由被告许锦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以及借款后被告吴丽帆已偿还原告利息人民币42000元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本庭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款构成违约。经本院释明,原告许锡光明确在本案中只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许锦辉承担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本案借款月利率约定为3%,因该利息标准超出法律规定,对其标准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约定,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计算,对超出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原告自认借款后被告吴丽帆付还利息人民币42000元的事实,依法可以确认。被告吴丽帆辩称其与被告许锦辉之间另有其他债务纠纷,因此本案款项应由被告许锦辉负责偿还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锦辉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许锡光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42000元可从中扣除)。被告许锦辉承担代为清偿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丽帆追偿。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许锦辉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先由原告垫交,执行中再由被告付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桂才代理审判员  张淑红人民陪审员  沈秋恋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林仕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