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毛峻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峻,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64号原告毛峻,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号负1-1。法定代表人吴勃。本院审理原告毛峻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毛峻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峻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常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