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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宁夏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行张会斌、王惠霞、张红兵、庞会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会斌,王惠霞,张红兵,庞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北157号。法定代表人王官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强,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会斌,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惠霞,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红兵,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庞会荣,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本院在执行宁夏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会斌、王惠霞、张红兵、庞会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01574.67元,执行费144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四被执行人均无存款;通过车管所查询,除被执行人庞会荣名���有宁***号车辆被法院查封外,其它三位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会斌、王惠霞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红兵名下位于大武口区新世纪花园***号住房一套(有抵押),本院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庞会荣有房产四处,分别是:位于平罗县城东门外平陶公路北侧房屋一套、位于平罗县鑫河小区西院***门面房一处、位于平罗县鑫盛家园小区***号住房一套、位于平罗县黄渠桥镇自建房一套,上述四套房产均有抵押贷款,均被外地法院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另外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红兵在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四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宁夏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执行标的1201574.67元,执行费1441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顺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