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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周建新与赵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7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新,赵建军,周喜成,时忠科,何首军,杨晓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周建新,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被告:赵建军,男,汉族,1975年4月出生。被告:周喜成,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被告:时忠科,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被告:何首军,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被告:杨晓琴,女,汉族,1981年12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新与被告赵建军、周喜成、时忠科、何首军、杨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即7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应培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武乐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