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 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580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法定代理人沈某,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秦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蒋小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