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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城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自敏与徐德胜、林守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自敏,徐德胜,林守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周自敏,居民。被告徐德胜,居民。被告林守举,居民。原告周自敏诉被告徐德胜、林守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于2015年4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自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德胜、林守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自敏诉称,2013年10月1日,被告徐德胜到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3分,半年还款。后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德胜、林守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日,被告徐德胜向原告周自敏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持有,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三分,但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以被告经催要未能还款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结婚证复印件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德胜向原告周自敏借款30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条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借条约定的利息过高,本院予以酌情调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为宜。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德胜、林守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自敏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徐德胜、林守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翟海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