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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7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姚爱福与尹文刚、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福,尹文刚,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719-2号原告姚爱福。被告尹文刚。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任集乡人民政府院内。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柘城县起台镇政府门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福诉被告尹文刚、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扣押被告尹文刚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44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44000元,请求将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赵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