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知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丕栋与苏州智童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知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郑丕栋。委托代理人周建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智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巍。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丕栋与被告苏州智童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丕栋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智童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丕栋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智童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丕栋撤回对被告苏州智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为480元,由原告郑丕栋负担。审 判 长 张 楷人民陪审员 刘增林人民陪审员 王中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