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红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XX与栾X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82年2月7日出生,住让胡路区乘南九街*********室,证件号码230604198202072238。被执行人栾XX,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机关干部,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10区1004号6门601室,证件号码220283197911303112。王XX与栾XX民间借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栾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栾X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调查被执行人单位的财务部门,被执行人的工资为已被法院冻结,无车辆登记,有房屋登记信息但已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栾XX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XX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60650元债权未受偿,如发现被执行人栾XX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大庆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伟审判员 :李志勇审判员 :吴树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