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印有法与被告韩帅、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有法,韩帅,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印有法,住址:辽宁省灯塔市。委托代理人:印文宣,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被告:韩帅,。被告: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有法与被告韩帅、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有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印有法负担。审 判 员 傅 靖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闵 璐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