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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与张瑞国、曹彩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瑞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曹彩艳,宁睿,刘巧红,石建河,胡桂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国,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营业场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69号。负责人雷元朝,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轩骄,男,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裴国相,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曹彩艳,女,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宁睿,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刘巧红,女,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原审被告石建河,男,1955年7月18日生,汉族。原审被告胡桂花,女,1959年1月19日生,汉族。上诉人张瑞国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商北关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瑞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瑞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永丽审 判 员 白雁军代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