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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福沐板材商行与浙江中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钱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东福沐板材商行,浙江中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钱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148号原告:宁波江东福沐板材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现代家园市场东区一楼230-231号负责人:毛妙夫被告:浙江中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688号法定代表人:董君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钱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东福沐板材商行诉被告浙江中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钱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正在庭外和解,本案诉讼费尚未缴纳,现原告宁波江东福沐板材商行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书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书记员 罗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