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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与王晓春、张二妮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张二妮,宋庆娥,张海明,张瑞旭,宇宏翔,郝国清,武彩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春,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营业场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69号。负责人雷元朝,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轩骄,男,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裴国相,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张二妮,女,1987年4月13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宋庆娥,女,1957年8月7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张海明,男,1953年11月24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张瑞旭,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宇宏翔,女,1989年4月8日生,汉族。原审被告郝国清,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原审被告武彩玲,女,1988年6月1日生,汉族。上诉人王晓春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商北关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晓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晓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永丽审 判 员 白雁军代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